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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起诉条件之 “明确的被告”?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明
我们想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向法院起诉,首先必须要符合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我们通过案例对比进行如下分析:
案例一:
甲某因纠纷起诉乙某,起诉状中写明乙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幸福路幸福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向起诉状载明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家中始终无人且联系方式无法接通。
分析:甲某在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乙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足以与他人相区分,明确唯一确定的人,符合具有“明确的被告”。虽然起诉状载明的地址无人居住电话无人接听,但属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应当适用公告送达,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的被告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案例二:
甲某因纠纷起诉乙某,起诉状中写明乙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幸福路888号,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向起诉状载明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后,发现 “幸福路888号”不存在,联系方式无法接通。
分析:甲某在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乙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虽然送达地址“幸福路888号”不存在,但其提供了具有唯一性(排除假证等情况)的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因此足以明确唯一的当事人,符合具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甲某释明,告知其补充被告乙某联系地址,若甲某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或其提供的新地址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认定属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公告送达。
案例三:
甲某因纠纷起诉乙某,起诉状中写明乙某姓名、性别、住址幸福路888号,另注明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向起诉状载明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后,发现 “幸福路888号”不存在,联系方式无法接通。
分析:甲某未提供被告乙某身份证号且送达地址不存在,无法确定被告身份,无法将被告乙某与其他第三人向区分,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甲某重新提供可以识别乙某身份的信息,若甲某不能提供,不符合起诉条件之一的“有明确的被告”,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四:
甲某因纠纷起诉乙某、丙某,起诉状中写明乙某姓名、性别、住址幸福路幸福村一组,另注明联系方式;丙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幸福路幸福村一组,另注明乙某与丙某亲生兄弟。
分析:虽然甲某未能提供乙某的身份证号,但甲某提供了丙某详细身份信息并注明乙某系丙某亲兄弟,结合乙某其余的身份信息,足以使乙某与其余任何第三人区分开来,明确唯一的被告,因此,完全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
案例五:
甲某因纠纷起诉乙某、丙公司,起诉状中写明乙某姓名、性别、住址幸福路幸福村一组888号,另注明联系方式;丙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并注明乙某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
分析:虽然甲某未提供乙方身份证号,但提供了与其相关的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并注明乙某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足已排除其他任何第三人,完全符合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
民事案件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的情况,无法提供或面临不予受理的局面。2019年0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明确了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综上,判断是否符合“具有明确被告”的关键点在于原告提供的信息是否足以使其列明的被告与第三人区分开来,若可以,其他任何一项信息的缺失均不得影响案件的受理(其他起诉条件均具备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均不得以特定某项信息(例被告身份证号、送达地址等)的缺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孟雨欢 实习律师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